对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的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申请和审批,变更事项包括增加或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投资者名称,企业的合并、分立以及变更合同、章程一般性条款等。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正)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正)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正)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三、办理机构
(一)权限及办理机构名称
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市商务委关于上海虹桥商务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事宜的函》及《市商委关于进一步向上海虹桥商务区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由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在虹桥商务区内行使下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
1、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
2、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宾馆企业设立和变更事项;不涉及场馆建设的外商投资会展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具体业务处室为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发展处(以下简称商务处)。
(二)审批内容
1、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投资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和资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场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法律效力
获得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构出具的批文和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审批对象
申请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申请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和资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场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有专门规定的,应符合专门规定相关条件,具体见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投资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和资质;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场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或危机中国国家安全的,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或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六、办理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采用纸质形式。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报告(含可行性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3 |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外商独资企业只需修改章程 |
4 |
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修正案 |
原件 |
1 |
纸质 |
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
6 |
企业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经批准的原合同及修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
8 |
经批准的原章程及修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9 |
授权签署文件的,出具授权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10 |
授权签署文件的,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1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供 |
12 |
新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
13 |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需提供 |
14 |
新(或更名后的)投资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
原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投资方更名需提供 |
15 |
新(或更名后的)投资方为境内投资者的提供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和更名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投资方更名需提供 |
16 |
新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
原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需提供 |
17 |
新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需提供 |
18 |
产权交易所交易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需提供 |
19 |
涉及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变更的,投资方出具董事、监事委派书及原董事、监事免职书 |
原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需提供 |
20 |
新任董事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股权转让需提供 |
21 |
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 |
22 |
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 | |
23 |
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4 |
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5 |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外资股需提供 |
26 |
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7 |
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
28 |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29 |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 |
合并、分立需提供 |
30 |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合并、分立需提供 |
31 |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合并、分立需提供 |
32 |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合并、分立需提供 |
33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增资、股权转让、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合并、分立需提供 |
34 |
股东大会律师意见函和公告 |
原件 |
1 |
纸质 |
上市公司需提供 |
35 |
相关核准、许可、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涉及项目核准、城市规划土地、环保、国有资产管理需提供 |
36 |
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涉及其他前置审批需提供 |
37 |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
|
|
|
|
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涉及专项规定的,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具体见上海外资网上办事系统(http://wz.investment.gov.cn/SFI/)。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外商投资印刷业企业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企业
外商投资汽车整车、发动机企业
外商投资乳制品生产企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快递企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企业
外商投资独资船务企业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
外商投资铁路货运企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及辅助企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外商投资呼叫中心企业
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外商投资从事互联网销售企业
外商投资自动售货机销售企业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外商投资出版物发行企业
外商投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
外商投资以直销方式经营的企业
外商投资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的企业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公司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经营性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
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外商投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外商投资船舶检验公司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
外商投资旅行社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外商投资市场调查企业
外商投资代理记帐企业
外商投资保安服务公司
外商投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
外商投资养老机构
外商投资文化娱乐企业
外商投资演出经纪、演出场所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电影院
外商投资电影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体育赛事组织、经纪企业
(三)申请文书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
七、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自收件的5个工作内受理或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审批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知晓办事流程、审批依据的权利;
2、申请人有了解项目审批进度的权利;
3、申请人有要求审批机关对项目情况保密的权利;
4、申请人在审批决定做出前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5、申请人有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真实情况;
3、申请人应配合审批机关及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发展处
接收地址:上海市申虹路33号712室。
(http://wz.investment.gov.cn/SFI/)填报相关信息,预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窗口交送材料。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下午5:00
十二、咨询途径
(一)业务咨询
上海市申虹路33号712室
(二)电话咨询
朱老师(021)34733962、孙老师(021)34733296
(三)网上咨询
/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申虹路33号712室
邮政编码:201106
十三、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发展处
(二)电话投诉
朱老师(021)34733962
(三)网上投诉
/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商务发展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申虹路33号712室
邮政编码:201106
十四、决定公开
依申请公开。
附 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版权所有: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 |||
单位地址:闵行区申贵路719号F栋2-3楼 | |||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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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347333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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