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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观出海丨泰国与日本投资实务六问

来源:上海虹桥     发稿时间:2025-06-29         浏览数:0

企业出海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时,面临政策监管、架构设计、本土化运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复杂挑战。为帮助出海企业系统掌握相关知识,降低经营风险,提升海外拓展成功率,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于近日联合上海外服(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和北京成希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了"企业出海实务分享会",为参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指导和实操建议。

Q:中国籍自然人持泰国工作签在国内远程为泰企工作,薪资与社保缴纳如何处理?

A:从泰国法律角度分析,若员工持有的工作签证对应雇主明确,即便员工实际在中国远程履行工作职责,基于雇佣关系的合法性及完整性,泰国雇主仍负有按雇佣合同约定支付薪资的义务。若员工在泰国实际工作期间已参与社会保险,当需要长期离境远程工作时,可向泰国社会保障局申请暂停社保缴费,但需同步提交离境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于劳动关系主体为泰国企业,从中国法律层面来看,员工原则上无需在中国强制缴纳社会保险;但需注意,若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在中国参保,在泰国办理签证续签时,移民局可能会因员工同时存在 “灵活就业” 状态而质疑其与泰国雇主全职雇佣关系的真实性,进而对签证续签流程产生影响。

Q:泰国贸易公司申请退税政策?

A:泰国贸易公司申请退税主要分两类情形:一是常规增值税退税,要求公司完成增值税注册,年营业额超180万泰铢需强制注册并适用7%税率至2025年9月30日;当月度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申请现金退税或结转抵扣未来6个月税款;二是出口退税,凭海关EDI报关单及银行收汇凭证退还国内采购环节进项税,出口业务适用零税率。此外通过BOI认证的贸易企业可享额外优惠:包括3-1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免税期后税率20%,部分区域/行业有减免)、增值税加速退税(周期30天,预退税需个案审批)、进口生产设备关税全免及原材料进口免征关税(需缴纳7%增值税并可申请退税)、国内采购用于出口的原材料进项税全额退还,但需持续满足出口比例要求(如ITC企业出口≥50%)并提交含雇佣报告的年度经营报告,违规将取消优惠资格。

Q:中国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流程繁琐,而其朋友以中国自然人身份在日本直接设立公司也可以正常经营,是否意味着企业投资可豁免备案?

A: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虽繁琐但绝不可豁免,这与自然人在日本设立公司的情况存在本质区别:企业层面,其备案属于法定程序,受《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政策约束,因涉及资金跨境流动需办理备案 / 核准,直接关乎国家外汇管理秩序;自然人层面,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内自然人资本项目外汇仅允许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及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办理登记,而由于缺乏中国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并开展实际经营无政策依据,缺乏合规性;特别提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情形,外汇管理机关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在日本,公司开户比较困难有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A:日本银行基于反洗钱、防范金融风险等合规要求,对公司开户审核较为严格,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分步策略解决开户难题:首先选择日本网络银行作为过渡,这类电子银行开户流程线上化程度高,申请资料要求相对宽松,新设立的公司或外国企业只需满足基本合规文件要求,便有较高开户成功率;公司可通过电子银行开展日常资金收付、业务结算,以此积累交易流水和信用记录,待在电子银行运营一段时间并形成稳定交易数据后,再向实体银行申请开户,此时向实体银行展示电子银行的交易明细、资金流动稳定性等运营数据,能有力证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信用状况,符合实体银行对客户资质的要求,进而提升开户成功率。

Q:在日本,公司注册过程中,尚未取得藤本时如何完成验资?

A:根据日本《公司法》,公司设立时并无强制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 然而在向法务局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法务局会要求股东提供证明其具备出资能力的文件,这通常是指由日本当地银行出具的股东本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外籍股东在日本没有个人银行账户,无法提供日本本地银行存款证明,则可由其指定的注册代理人(如司法书士)或公司拟任的董事(取缔役)代为提供其本人(即代理人或董事)在日本当地银行的、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存款证明。

Q:境内企业在不了解境外投资备案政策前已合资设立境外公司并完成开户且境外公司已存在少量流水,这种情况还能进行境外投资备案嘛?

A:根据 11 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百问百答》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明确,11 号令所称 “项目实施前” 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若境外项目公司已开立账户并产生银行流水,通常可推断其存在实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可补办境外投资备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活动,仅供企业参考,相关解决方案受企业个体差异、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不必然适用于所有企业,使用者需自行评估适用性及风险。

资料来源:虹桥海外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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