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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发稿时间:2016-02-19         浏览数:679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市政府2010年第25号令),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区级财政预算共同安排,2012年至2015年专项资金安排总量20亿元,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4亿元,闵行区财政预算安排6亿元。
    第三条  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符合支持条件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内相关项目以及主功能区内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必须符合虹桥商务区的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要求,用于重大项目(支持金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支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量的50%。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核和绩效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核;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闵行区政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领域,拟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一般项目(支持金额3000万元以下)的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闵行区政府负责落实相关配套资金,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服务业功能集聚。支持国内外企业在虹桥商务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营运中心、结算中心,支持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国内外贸易机构、国际组织、中介机构等落户虹桥商务区,支持促进长三角地区经济交流合作的项目。
  (二)国际贸易中心平台建设。支持设立电子商务、电子结算、会议展览、现代物流、海外营销等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国际贸易功能项目。
  (三)低碳实践区功能建设。支持包括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和绿色环保输变电等低碳环保功能性项目。
  (四)智慧虹桥功能建设。支持虹桥商务区内企业和机构的公共信息资源整合、智能交通管理等功能性项目。
  (五)人才高地功能建设。支持以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支持高端人才培训项目,支持引进国内外总部机构的高端人才。
  (六)其他支持项目。支持其它与虹桥商务区建设相关的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费用。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和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闵行区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  项目申报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发展战略要求,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实施细则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申请单位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申报项目。
  第八条  项目审批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开展一般项目的评审,并负责重大项目的初审工作;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和闵行区政府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的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一般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下达书面批复意见,重大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书面批复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
  项目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和闵行区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市区两级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至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专项资金专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监督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项目完成后,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审计情况。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闵行区政府,按照市政府明确的虹桥商务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建立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管理的项目,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外,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责任人继续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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