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核心功能,不断提升总部经济能级与带动力,依据《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以下简称“支持政策”),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认定条件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151.4平方公里范围内,以下简称“商务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二)申报口径
总部企业申报认定涉及的财务数据为申报主体的合并或单体口径。
(三)申报条件
1.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
(3)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4)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或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销售、投资、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功能。
2.商务区范围内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可直接认定为商务区总部企业,包括: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民营企业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及取得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批复的创新型企业总部。
3.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商务区总部企业认定的,可根据能级予以审定。
4.2022年、2023年经认定的商务区内资总部企业,及2022年以来经认定的商务区贸易型总部,视作支持政策界定的商务区总部企业。
二、认定申报材料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按次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一)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附件1,下同);
2.商务区三年以上租赁协议或自用办公场所产权凭证;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申报主体上年度审计报告;
5.分支机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或申报主体母公司(集团)关于总部功能的授权材料;
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取得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批复的各类总部机构直接认定为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
2.商务区三年以上租赁协议或自用办公场所产权凭证;
3.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出具的认定批复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商务区范围内由闵行、长宁、青浦、嘉定四区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商务区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总部企业申报表;
2.商务区三年以上租赁协议或自用办公场所产权凭证;
3.四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总部认定批复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四)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政策申报期未能按时出具上年度审计报告的,须出具上年度财务报告与承诺函(附件2),并于6月前补充出具。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参照本申报指南提供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核。
商务区总部企业的跟踪与服务职能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于主要指标连续两年不符合申报标准的总部企业,经区属主管部门(单位)确认需取消总部资质的,经初审后报管委会审核。
总部企业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四、附则
(一)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管委会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3:总部企业认定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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