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广泛全面听取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关系虹桥商务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发展计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由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委反映,由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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