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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稿时间:2019-11-18         浏览数:782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单位介绍类。包括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政策规章类。包括中央和我市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行业性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三)工作动态类。人事、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服务指南类。包括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办事事项、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五)收费项目类。包括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六)监督投诉类。包括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等。

(七)涉民决策类。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如服务事项临时变更及处理措施等;收费项目的确定和调整、资助政策的调整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直属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直属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

(二)文件、资料、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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