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2、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3、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4、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5、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人事任免、干部竞争聘上岗政策等;
6、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7、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 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1、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部门、专家意见;
2、就重大决策预案如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1、通过召开相关会议、专题会议等公开;
2、通过网站公告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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