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号)及其实施细则、《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沪虹商管〔2024〕98号),结合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会展及相关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重点支持会展活动项目、举办单位以及服务单位等。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效益主要发生在商务区内。
2、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由财政性资金支持开展的活动;
2、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无法确定支持对象或者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的;
3、申报主体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党政机关举办的展会;
5、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
三、主要支持内容
(一)着力提升展会能级
1、支持标准
(1)创新奖励。对首次举办的创新型展览项目,在数字化、绿色化方面有所创新的,一次性给予举办单位30万元人民币的创新奖励。
(2)能级奖励。对有影响力的展览项目,按照展览面积、经济效益、产业影响力、行业影响力等因素综合评定,根据实际投入按如下比例给予举办单位最高600万元人民币的能级奖励。
展会能级评分标准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签字);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4)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创新奖励举办单位须提供场馆方或区域相关部门出具的首次引进证明材料、数字化绿色化证明材料等;
(6)区域相关部门出具的重点支持展会和重点支持产业证明材料;
(7)展后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分析、媒体报道、图文资料等);
(8)展会举办单位需出具能证明展会能级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组办方案、展览会展位图、展览会参展商名录(必须包含国别、地区等信息)、世界商展百强证明材料、展会连续举办的证明材料、活动相关费用证明等;
(9)属于联合举办的,由各举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各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正本)。
(10)项目申报承诺书;
(11)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二)加快推动品牌展会发展
1、支持标准
对首次举办的世界商展100强、UFI认证展会等国际知名展览项目,以及取得“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的项目,给予举办单位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签字);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属于首次引进的世界商展100强、UFI认证展会等国际知名展览项目的证明材料;
(4)项目属于“年度上海品牌展览会”或者“年度上海优秀展览会”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如存在延期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补充协议(复印件)。
(6)属于联合举办的,由各举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各方的约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方的授权证明材料(约定或授权一方开展申报、收款等事项)(正本)。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注:(3)、(4)条可根据申请项目选择提供。
(三)持续吸引会展主体集聚
1、支持标准
依托进博会、国家会展中心和虹桥国际会展产业园的资源优势,吸引国际以及国内知名展览公司、会展行业协会、机构和服务单位集聚。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举办、服务单位,根据综合评定给予:
(1)产业集聚奖励。对集聚发展的的会展举办、服务单位,根据实际办公面积,按照每年每平方米500-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规模奖励。根据业务规模、行业影响力等综合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的规模奖励。会展举办、服务单位第一次申请规模奖励后,如因业务规模扩大而提升奖励档次的,可按照分级分档标准给予差额部分增量奖励。
规模奖励评分表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物业业主签订的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发票等;
(5)办展规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展后报告(含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分析、媒体报道、图文资料等)、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展会项目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展馆费用结算清单等;
(6)服务展会规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合同、服务合同等;
(7)行业影响力证明材料;
(8)区域相关部门提供的区域影响力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承诺书;
(10)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四)支持会展功能平台设立
1、支持标准
鼓励服务会展产业发展的功能性平台的运营方,为会展产业提供共享办公、产业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空间服务,打造会展产业集聚、新业态孵化的共享平台。
(1)营商环境建设奖励。支持平台建设公共服务窗口、产业展示空间、共享办公及会议空间、线上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配套项目,依据平台品牌影响力、平台能级等综合评定,给予平台运营方最高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平台运营奖励。支持平台发挥品牌影响力,集聚会展及配套服务单位,为入驻单位提供共享空间服务。根据公共空间面积,按照每年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平台运营方运营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人民币。
营商环境建设奖励评分标准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管委会对功能性平台的确认材料、公共服务配套项目建设方案的确认材料等;
(4)与物业业主签订的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发票等;
(5)平台集聚要素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入驻单位证明、单位经济贡献证明、单位办展规模证明、平台品牌影响力证明、平台服务入驻单位台账、平台组织活动方案和成果证明等;
(6)平台公共空间设计方案、装修合同、装修发票、装修成果照片等证明材料;
(7)公共服务空间使用指南、服务记录(需要包含免费使用单位名称,事项,使用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证明材料;
(8)项目申报承诺书;
(9)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五)进一步支持境外办展、参展
1、支持标准
(1)境外参展支持。参加本市开拓国际市场海外展会推荐目录内重点展会以及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的,给予参展单位单次1.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境外办展支持。对赴境外举办展会的,根据办展规模给予奖励。对赴海外办展并对企业“走出去”形成的带动效应的,给予办展单位的支持金额标准提高20%。对在RCEP成员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举办的境外展会、中国品牌产品境外展及自办展给予优先支持。单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对于应当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办展的批复文件(港澳台除外)的项目,提供批复文件;
(4)申请境外参展支持的,提供参展合同、展位特装合同或展品运输证明等文件。
(5)申请境外办展支持的,提供证明展会规模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展会组办方案、展馆租赁合同、展览会展位图、活动相关费用结算证明、展后报告等;
(6)申请境外办展支持的,提供展览会参展商名录(包含国别、地区等信息);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六)鼓励场馆数字化升级
1、支持标准
对展览展示场馆进行提升配套服务的消防安保设施更新、数字化改造以及开发数据共享信息平台等建设改造的,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场馆方奖励,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更新改造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项目投入明细、总体投入等信息);
(4)场馆安保消防设施更新方案,改造合同,相关费用发票,支付凭证,成果证明等;
(5)数字化改造方案,施工合同,相关费用发票,支付凭证,数字化改造成果证明等;
(6)数据共享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建设合同,相关费用发票,支付凭证,平台建设成果证明等;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注:(4)、(5)、(6)条可根据申请项目选择提供。
(七)推动发展会议经济
1、支持标准
对经会展专家评定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场设备租赁费、会务服务费、会场搭建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符合标准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对公共性、有带动效应、有重要影响力的重点商务活动,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活动费开支范围包括场地租金、活动组织费、活动现场设备租赁费、活动场地搭建费、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医药费、符合标准的住宿费、伙食费等。)
会议及活动的项目方案,需提前向管委会和属地政府授权部门申报。同一会议、活动,仅限一个项目单位申报。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际性、全国性会议需提供会展专家的评定证明;
(4)管委会关于会议、活动举办的确认材料;
(5)会议或活动的举办方案、现场照片、嘉宾和参会名录、成果报告等证明材料;
(6)举办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费用发票、支付凭证等资料;
(7)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会议或活动全部开支明细信息);
(8)项目申报承诺书;
(9)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八)开展会展产业发展的重点规划研究
1、支持标准
对开展针对进博溢出效应等方面的会展产业规划的研究,按照研究成果的影响力,经会展专家评定后,给予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研究方案、研究人员名录、调研报告等研究过程材料;
(4)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成果汇编、影响力证明、宣传资料等;
(5)会展专家关于研究成果影响力的确认材料;
(6)相关合同、费用发票等资料;
(7)项目申报承诺书;
(8)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九)推动会展与商业联动发展
1、支持标准
对在展会期间开通免费交通服务,服务会展客流进入周边商业设施的单位,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营运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主体与会展场馆或举办单位签订的运营合同(需包含运营路线、服务方案、费用构成等信息);
(4)申报主体提供的营运记录(包含提供车辆、班次、服务人次等);
(5)申报主体上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十)促进会展产业长三角联动发展
1、支持标准
对搭建长三角会展信息共享平台,对促进长三角地区会展经济区域协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按照平台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2、申报材料
(1)《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会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建设合同,相关费用发票等;
(4)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体现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的开支明细等信息);
(5)平台建设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成果报告、用户名录、数据库信息等证明材料;
(6)项目申报承诺书;
(7)管委会需要的其他补充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办理流程
1、线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官网(http://www.shhqcbd.gov.cn)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初审:相关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和是否重复享受市区财政资金扶持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通过信息系统上传。
3、项目评审: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四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组织联合评审。对评审过程中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咨询和辅助服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公示环节;评审不通过的项目通过信息系统退回至项目单位。
4、项目批复:对评审通过且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二)项目管理
1、绩效评估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支持项目由四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跟踪监督,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2、审计监督
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监察,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其他
(一)本“申报指南”由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扶持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同一单位在享受政策支持时遇到重复事项的,从优不重复。
(三)本申报指南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调整的,本指南将根据最新规定做出调整。
(四)申报主体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五)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专项发展资金申请表.docx
2025年度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相关片区申报受理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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